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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土地权属 +健全流转

    信息发布者:yankun
    2016-10-31 23:25:53   转载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前提是明确权属。[8]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以及通过流转实现农民的财产性溢价收入,将把数亿农民从此前一直被禁锢在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土地上、小农生产的作业方式、与资产收入隔绝的状态下,拉入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文明大潮中;也意味着数亿农民将分享改革开放和资产溢价的红利。如此,本世纪以来因资产价格上涨而拉大的收入差距有望缩小、城镇化有望被自然地引到以人为本的轨道上、城市房地产泡沫有望实现软着陆、内需增长的动力有望全面启动。集体土地市场化的改革能否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种效应,前提是确权工作要前置和“做实”,这项工作的难度超乎想象。正如科斯所言,“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事实上,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大城市,农村集体土地突破法律和政府规章层面的流转早已风起云涌,而根据用途比较的优势,微观主体将农地转换为非农用途的自发行动,也早已突破边缘革命并向更高级行政区域展开。也就是说,存在市场化溢价收益的农村土地资源也早已被卷入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房地产市场化的大潮中,流转和非流转的溢价差已经摆在每个人的面前,这是谁都阻挡不了的趋势,小产权房越禁越多,也并没有被强拆多少就是最好的注解。确权既是顺应市场趋势,也是助推市场发展。如果权利明确了,是否交易、交易为何种用途、如何定价等,农民自然而然会遵循市场规则来行事,土地资源也就会得到最佳配置,农村土地低效利用、浪费严重和城市用地紧张的不平衡,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也就解决了。另外,明确权属是构建村民自治的基础,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内村民自治意识薄弱、民主生活缺乏,根源在于生活和生产的要素——土地,其分配上的实际控制权在村干部或村主任,农民没有完全实际产权的内在意识,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民主的物质基础和激励,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就缺乏主体

    健全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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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建立政策咨询机制。完善价格评估机制。土地流转现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超出承包地总面积的30%。总体来看,土地流转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非粮化、非农化的不良倾向。我国人多地少,关系到十几亿人吃饭问题的耕地是头等大事,必须坚决守住红线。2014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有规不依的现象。专家表示,农业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除土地流转外,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来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但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土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产创建示范区,更要守住这条底线。工商资本下乡应致力于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和农业服务业。业内人士指出,这些产业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农业社会化服务、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以及农村“四荒”资源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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